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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布8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垃圾填埋场无证排污被重罚50万

   日期:2020-03-25     来源:www.qicheerp.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635    评论:0    
核心提示:3月12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部分县(市、区)2019年8起涉气环境违法案件。其中,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的固

3月12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部分县(市、区)2019年8起涉气环境违法案件。其中,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的固安县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因未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被重罚50万元。
  案件一:霸州市老边幕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集中采集处置等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案。
  霸州市老边幕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坐落于霸州市康仙庄镇石城三村,从事刚构件镀锌加工行业,未采取集中采集处置等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分局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案件二:廊坊八达家具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且未按规定采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廊坊八达家具有限公司,坐落于霸州市东段乡小桃园村,从事家具制造行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且未按规定采用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分局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件三:河北恒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UV光氧催化设施(voc环保设施)紧急破损即排放污染物案
  河北恒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大城县东窑头村西,主要生产硅酸盐制品,2019年8月2日,省厅暗查暗访执法组平时的检查发现:该公司UV光氧催化设施过滤棉破损紧急,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在密闭设施中进行即排放污染物。2019年8月5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分局监察大队执法职员到该公司核实状况,该现场负责人承认省厅暗访组检查状况属实。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百零八条第1款第(一)项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准则》规定,大城分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6万元。
  案件四:廊坊四通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堆存岩棉渣案
  廊坊四通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坐落于大城县杜权村村东,主要生产岩棉制品。2019年8月31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分局在平时的检查中发现:该厂厂区原材料车间北侧有固废(岩棉渣)露天堆放,未进行苫盖。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百一十七条第1款第(二)项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行准则》规定,大城分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件五:永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涉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方案案。
  廊坊永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固安县工业园区南区,从事包装机械设施行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分局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焊接、打磨工序无废气采集设施,固安分局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固安分局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整。2019年9月11日,缴纳第1期罚款2万元整。该企业承诺第二期罚款1万元整将于2019年10月31近日缴纳完毕。
  案件六: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排污许可管理方案案。
  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坐落于固安县东方街与江山路交口东方信联院内。该局负责管理的固安县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已加入采用,未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分局责令该垃圾填埋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1项之规定,处以罚款50万元整。罚款50万元整已经缴纳完毕。
  案件七:河北省文安县大郭庄鑫泰橡塑五金制品厂涉嫌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采取降低排放案、未集中采集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鑫泰橡塑五金制品厂,坐落于文安县兴隆镇大郭庄村,从事五金行业,涉嫌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采取降低排放案、未集中采集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百零八条第1款、第五款,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分局对该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
  案件八:文安县融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集中采集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融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坐落于文安县兴隆宫镇朱合村,从事五金行业,涉嫌未集中采集、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百零八条第五款,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分局对该企业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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