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手网03月19日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需要,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等组织拓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教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要紧讲话精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变生态环境质、推进高质进步为重点,聚力夯实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达成标本兼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进建设国际先进的和谐宜居之都。
第四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坚持和加大党的全方位领导,提升政治站位;坚持以法纪为准绳,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倒逼责任落实;坚持群众路线,信息公开,着重综合效能;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五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平时的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
原则上在每届市委任期内,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市属国有企业拓展例行督察。对有关督察对象分地区、分范围拓展平时的督察,按计划调度、督促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落实。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拓展专项督察。必要时,在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区以及有关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派驻专门职员,拓展派驻督察。
第六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行规划计划管理。五工作规划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推行。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当督察工作具体安排,以保障五规划任务落实到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员
第七条 中共北京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生态文明委)下设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第八条 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市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
第九条 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要紧讲话精神,研究在推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的具体落实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委生态文明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配合中央对本市拓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市委、市委生态文明委汇报中央对本市拓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有关状况,以及本市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建议的整改策略等要紧事情,统筹推进本市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的整改,听取本市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等要紧状况汇报;
(四)向市委、市委生态文明委报告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状况;
(五)审议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方案规范、规划计划等要紧文件;
(六)听取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状况的汇报;
(七)协调解决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审议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其他要紧事情。
第十条 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处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平时的事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推行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一条 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报告工作状况,组织落实工作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拟订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方案规范、规划计划、实施方案 ,并组织推行;
(三)承担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承担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的审核、大全、上报,以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五)调度、督促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整改任务落实,并向工作小组报告;
(六)教导各区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
(七)承担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情。
第十二条 打造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方案。在市生态环境局设督察专员,加大对督察具体工作的协调推进。可通过列席各区委、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紧会议等方法,跟踪各区委、区政府研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等状况,强化对各区委、区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依据需要,组织督察专员等职员拓展派驻督察工作。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所属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根据度工作计划,承担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建议的整改任务落实状况核查,以及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平时的工作落实状况摸排等督察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第十四条 依据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具体承担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要紧专项督察任务。
第十五条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帮助组长拓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最近退出领导岗位的局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现职局领导担任。
打造组长人选库,由市委组织部商市生态环境局管理。组长、副组长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履行审核程序。
组长、副组长依据每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六条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以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所属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职员为主体,并依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职员参加。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维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四)熟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或者有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生意能力;
(五)身体健康,可以胜任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队伍建设。选配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严格准则条件,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职员应当准时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并依据任务需要进行轮岗交流。
第三章 督察内容和程序
第十九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对象包括:
(一)各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二)承担要紧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
(四)市委、市政府需要拓展例行督察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要紧讲话精神,以及落实新进步理念、推进高质进步状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状况;
(三)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方案、准则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状况;
(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状况和长效机制建设状况;
(五)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和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状况;
(六)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置状况;
(七)生态环境质改变状况;
(八)生态环境质呈现恶化趋势的地区流域以及整治状况;
(九)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状况;
(十)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数据等行为;
(十一)在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实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状况;
(十二)其他需要拓展例行督察的事情。
、奖惩任免的要紧依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对督察发现的要紧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状况,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根据有关权限、程序和需要移交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或者被督察对象。
对督察发现需要拓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有关区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对督察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职员存在违纪违法或者不正确履职的,根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置。
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根据督察报告拟定督察整改策略,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委、市政府。
被督察对象应当根据督察整改策略需要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按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督察整改落实状况。
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督察整改落实状况拓展调度督办,并组织抽查核实。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专项督察、典型案例曝光、派驻督察等措施,压实责任,推进整改,并向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报告有关状况。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当根据需要整理保存,需要归档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加大边督边改工作。坚持边督察、边移交、边督办的原则,对督察进驻过程中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准确飞速打造工作台账,明确整改目的、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做到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第三十一条 加大督察问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区域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有关职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加大信息公开工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状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策略、督察整改落实状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状况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借助党报、政府网站、电视台,于规定时限内根据有关需要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积极运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互联网,准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大宣传引导。对公开不准时、公开不到位、公开内容弄虚作假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三十三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平时的督察以及专项督察对象参照例行督察的对象范围,依据具体督察事情和需要确定。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平时的督察根据度工作计划,分地区、分范围对平时的工作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状况推行督察,调度、督促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整改任务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专项督察、典型案例曝光、派驻督察等措施,压实责任,推进整改。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严肃问责,督察事情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督察的事情;
(二)重点地区、重点范围、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四)其他需要拓展专项督察的事情。
第三十六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督察的对象包括:
(一)各区委、区政府;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总公司;
(三)市委、市政府需要拓展派驻督察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督察在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区以及有关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驻点,通过列席区委、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紧会议、问询谈话、实地调查督导、调阅有关资料、责令作出说明等方法,对派驻的区以及有关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完成、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等状况进行督察,并提出督察建议。
第三十八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平时的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由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职员推行,应当根据度工作计划,结合具体督察事情和需要,在督察开始前充分调查,拟定工作策略,明确工作安排。符合以下状况的要紧专项督察应当组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推行,程序、权限参照例行督察有关规定实行: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督察事情;
(二)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紧急生态环境问题;
(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四)在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大整改任务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拓展要紧专项督察的事情。
第四章 督察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员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实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市委贯彻落实方法,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期间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打造临时党支部,落实全方位从严治党需要,加大督察组成员教育、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严格实行请示报告方案。督察中发现的要紧状况和重大问题,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员应当向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或者其办公室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
第四十一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员应当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严格保守督察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者泄露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状况。
第四十二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员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处置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三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程序和规范,正确履行职责。督察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置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一)不根据工作需要拓展督察,造成应当发现的要紧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督察状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工作中超越权限,或者不根据规定程序拓展督察工作,造成不好的后果的;
(四)借助督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的;
(六)有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不力,造成不好的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职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帮助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违反规定推诿、拖延、拒绝支持帮助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造成不好的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职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拓展,如实反映状况和问题。被督察对象及其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置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一)故意供应不真实状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根据需要供应有关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职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根据需要推进整改落实的;
(六)对反映状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法应对督察的;
(八)其他干扰、抵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被督察区域、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员有本方法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主责主业有机融合,纳入度工作要素,按期研究、狠抓落实,并依法依规加大对下级或者下属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教导。
第四十九条 本方法由中共北京市委负责讲解,具体讲解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
第五十条 本方法自20203月13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