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宝网11月28日讯
北京垃圾分类“新规”明5月起推行,单位和居民不实行垃圾分类将面临处罚
超市、集贸市场等用超薄塑料袋将被罚
明5月1日起,超薄塑料袋、一次性用品在北京的采用将受限,单位和居民不实行垃圾分类将面临处罚。11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提出更高需要,将于20205月1日起实行。
针对市民一般关注的问题,譬如居民是不是需要定时定点投放垃圾等,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北京市城管委主任孙新军作出解析。
分类
简化准则 分厨余、可回收等四类
为便捷公众对垃圾分类的认知,避免产生定义混淆,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简化垃圾分类准则,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理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
《条例》在附则中详细讲解了各类垃圾的区别。
譬如,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禁止生产推销超薄塑料袋
据介绍,源头减是全面推行垃圾分类方案的重要环节,此次修改进一步健全源头减措施,强方案刚性约束。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升再生纸的采用比例,不采用一次性杯具。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供应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也不得向顾客主动供应一次性用品,并设置显眼提示标识。市城市管理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向社会公布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
《条例》需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借助的环保包装材料,降低包装材料的过度采用,鼓励其采取措施回收包装材料。同时,规定禁止在北京生产、推销超薄塑料袋;明确超市等产品零售场合不得采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供应塑料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产品零售场合采用超薄塑料袋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以上1万以下罚款;第三违反规定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管理
设立分类指导员 指导监督垃圾分类
修改后的《条例》延续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方案。针对没办法确定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状况,需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组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根据分类准则投放的,有权需要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同时,《条例》需要打造分段监督举报机制,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采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各自对上一环节出货的生活垃圾是不是符合分类准则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准则的,有权需要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罚款
单位最多罚5万 个人屡教不改可罚
修改后的《条例》推行后,如果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根据需要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都将面临处罚。
其中,单位未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罚款;第三违反规定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个人未分类投放,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第三违反规定的,处50以上200以下罚款。
不过,《条例》提出,如果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